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洪業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洪業展之最新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 求金額及依據),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2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