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二字,110年度,5號
TYDV,110,重訴更二,5,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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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二字第5號
原 告 林垂文(即林熺魁之承受訴訟人)

林熺廷

林垂景
李會申(即林淑麗之承受訴訟人)

李肇中(即林淑麗之承受訴訟人)


林垂榮

林宏柏(即林熺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熺麟(即林本謙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丹(即林本謙之承受訴訟人)


林高正(即林本謙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蘭(即林本謙之承受訴訟人)


林國正(即林本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熺麟林玉丹林高正林玉蘭林國正為被告林本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本謙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



林熺麟林玉丹林高正林玉蘭林國正等情,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個人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家事 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本院因此按前開規定,依 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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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