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歡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穆瑩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廣儀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1 年2月17日110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60,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4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
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
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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