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明均
蔡秀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江雅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訴字第8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