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81號
TYDV,110,訴,281,2022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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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黃雅苓


被 上訴 人 曾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 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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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