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61號
原 告 蔣哲卿
訴訟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
被 告 郭梅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借名登記關
係已終止,並請求被告將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10,000分之34)及上同段1853建號(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
產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之;審酌系爭不動產係由被告於民國11
0年4月13日以新臺幣(下同)441萬元得標買受,堪認系爭不動
產交易價值為441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如數核定之,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4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6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