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857號
TYDV,110,訴,1857,2022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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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57號
上 訴 人 游王錦貎
被 上訴人 張義照
張黃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
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 年3 月2 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爰依上 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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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