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甘帆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啓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
月22日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57,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
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
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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