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32號
TYDV,110,訴,1232,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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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徐增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被 告 暻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世
被 告 廖家呈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被 告 首都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玉燕
訴訟代理人 李沛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20元,嗣原 告為訴之變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當庭裁定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60,997元,並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683元,原告迄未遵期補正完足之裁判費,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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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都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