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王基淋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葉阿雄
葉鳳嬌
葉祥枝
葉東翰
葉湘蘭
葉廖秀珍
黃正園
游棨淞
葉劉新妹
謝巫阿尾
徐葉春妹
葉火榮
葉火秀
劉葉富妹
葉陳梅妹
葉信良
葉吉山
葉春蓮
葉阿方
葉寶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阿雄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
11,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