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宜如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請求返
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