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兆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婉羚
訴訟代理人 吳觀明
被 上訴人 台大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爰依前揭規定 ,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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