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歆
相 對 人 莊永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亞太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借款,經亞太公司於民國97年1月2 日將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下稱本案債權)讓與杜 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杜拜公司);杜拜公司又於 105年4月1日將本案債權讓與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鴻漢公司);嗣鴻漢公司再於110年1月27日將本案債權 中新臺幣(下同)30萬元部分及該部分債權一切從屬權利讓 與聲請人。然上開債權前經聲請強制執行未果,而相對人積 欠多方債務,且已將屆退休年齡,顯無繼續工作償還龐大債 務之能力,非破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為此,爰依破產法之 相關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 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債務人停 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 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 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 、第58條第1項、第1條第2項、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 不能清償債務,於自然人,係指支付不能或停止支付而言。 支付不能,則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資力,對於已屆清償期, 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 的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而債務人有無支付不能之破產原因 ,係以裁定時之狀況為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47號 裁定參照)。又依上開法條意旨以觀,倘債務人確無財產可 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 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從依破產 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自應依同 法第6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 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於110年1月27日就30萬元範圍內受讓取得原債 權人鴻漢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且上開債權前經聲請強制執 行未果,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 信函、債權憑證、債權人清冊,已有所憑。又依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中心函文所附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以及本院依職 權函詢相對人之各債權人所陳報之債權內容,查得相對人尚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債務,可知相對人之債權人至少有5 人, 且對外所負債務已達約2億9,618萬4,089元。 ㈡相對人之資產部分,依本院職權所調得之相對人108年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相對人108年之所得如附 表二所示,合計為3萬8,779元;另相對人名下尚有一棟坐落 於花蓮縣之房屋(現值為3,100 元)、一輛108 年出廠之日 產汽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估計現值為2, 890 元)(見本院卷第56、57頁)。而上開汽車曾設定擔保 債權總額為56萬1,000 元之抵押權予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亦未主張有何殘值(見本院卷第28頁、第30頁), 自無法計入相對人之資產。此外,相對人以要保人身分向南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如附表三所示之終身壽險,截 至110年4月7日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合計為58萬2,461元,故 相對人之財產總額應為62萬7,230元(計算式:38,779+3,10 0+2,890+582,461=627,230元)。 ㈢是以,相對人所負債務金額顯已超過其現有資產甚多,而有 不能清償之情形,相對人確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堪予認定 。
㈣然參酌本件相對人之債權人至少有5人,債務合計達2億9,618 萬4,089元,破產程序較為複雜、耗時;而破產管理人之報 酬約為5萬至10萬元,且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更 應視為財團費用。爰以110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為1萬5,281元,再參以「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所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為2年推算,於破產程序進行期 間所需支出財團費用約為46萬6,744元(計算式:15,281×24 +10=466,744),則相對人之財產扣除前揭破產財團費用後 ,僅為16萬0,486元(627,230-466,744=160,486)。此外, 尚須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諸如破產管理人清 查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編造債權及資產負債表、召開債 權人會議等費用,則審酌相對人目前之財產狀況,應認其連 破產程序費用尚且可能無法支應,遑論仍有餘款可分配予全 體債權人而使聲請人之債權得以獲償,自無從依破產程序清 理其債務,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及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與 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一:相對人之債權人、債權數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卷證出處 備註 1 陳歆 (即聲請人) 300,000 本院卷第2至6、10、26頁 截至110年4月7日止,尚積欠利息534,284元、違約金108,362元,連同本金合計942,646元。 2 鴻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042,226 本院卷第94至98頁 截至110年4月7日止,尚積欠利息1,857,732元、違約金376,743元,連同本金合計3,276,701元。 3 472,864 截至110年4月7日止,尚積欠利息842,864元、違約金170,931元,連同本金合計1,486,659元。 4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31,155 本院卷第108、114頁 截至110年4月7日止,尚積欠利息5,751,319元、違約金1,146,830元,連同本金合計9,629,304元。 5 588,457 截至110年4月7日止,尚積欠利息1,315,999元、違約金259,452元,連同本金合計2,163,908元。 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21,203 本院卷第154、155、160至164頁 截至110年4月7日止,尚積欠利息2,486,060元、違約金499,822元,連同本金合計4,207,085元。 7 1,800,000 截至110年4月7日止,尚積欠利息4,040,174元、違約金923,021元,連同本金合計6,763,195元。 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7,636,224 本院卷第178至185、194頁 截至110年4月7日止,尚積欠利息103,843,289元、違約金13,717,001元,連同本金合計165,196,514元。 9 4,554,886 本院卷第178至181、186至189、194頁 截至110年4月7日止,尚積欠利息5,760,910元、違約金1,181,087元,連同本金合計11,496,883元。 10 35,913,015 本院卷第178至181、190至193、194頁 截至110年4月7日止,尚積欠利息45,795,895元、違約金9,312,284元,連同本金合計91,021,194元。 11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解散已清算完結」) 本院卷第236、242頁 於92年7月31日受讓自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未陳報受償情形。 合計 296,184,089元(含本金、利息、違約金) 附表二:相對人108年度之申報所得(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 公司/機關名稱 所得類別 數額 卷證出處 備註 1 莊永達個人計程車行 營利所得 1,340 本院卷第56頁 2 莊永達個人計程車行 營利所得 4,035 本院卷第56頁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利憑單 4 本院卷第56頁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薪資所得 33,400 本院卷第56頁 合計 38,779元 附表三:相對人之保單價值餘額(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保單價值餘額 卷證出處 1 新二十年限期繳費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 439,952 本院卷第230頁 2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142,509 本院卷第230頁 合計 582,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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