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張文薰
相 對 人 張添基(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相對人於聲請前 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為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二、相對人已於民國110 年10 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 補正,亦無監護宣告之必要性,聲請人雖曾表示欲「撤消」 聲請,但始終未提出法定形式之撤回狀,聲請意旨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