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143號
TYDV,110,消債職聲免,143,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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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鴻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鴻昱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消費者 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 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本條例另有不予免責之規 定外,例如第133條、第134條等,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 免責主義。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 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 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七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 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 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 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 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 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 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㈥隱匿、毀棄、偽造或變 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 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 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 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亦分別明定。是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查明債務人有 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二、本件債務人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前於民國110年1月6日向 本院聲請前置調解不成立後,復於110年8月12日向本院聲請



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自110年11月5 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審 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 裁定之情形。
三、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  債務人自陳現無工作,每月僅領有勞退金12,296元維生,業 據其提出郵政存摺明細、切結書在卷可稽(債清卷152至160 頁;本院卷68至70頁、11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 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債務人 名下僅有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票價值20,000元,10 9年度股利所得僅400元(個資等文件卷6至6頁背面),與債 務人所陳之收入狀況大致相符。復依債務人之勞保網路資料 查詢結果,亦查無投保資料(個資等文件卷4頁),與債務 人所陳之收入狀況大致相符,是債務人自裁定後每月僅收入 約12,296元乙節,堪以認定。又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8 號裁定係審認債務人開始清算後,每月必要支出為28,540元 。是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收入扣除生 活必要支出後已無餘額,自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不免 責事由存在甚明。  
四、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  依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 外之立法意旨,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 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 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經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 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節表示意見,債權人雖均表示不應 免責,惟亦未能提出債務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 不免責事由之相關證據。此外,本院亦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 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事由存在之事實,自無從依此規定為 債務人應不免責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經本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 ,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之事由 存在之事實,既經認定如前,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 本院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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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