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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80號
TYDV,110,消債更,380,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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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文山
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曾於民國108年03月27日至110年07月22日擔任「豫信室內
裝修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請分別陳報該公司於上開營業期間,
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
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
業登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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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