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04號
TYDV,110,消債更,304,2022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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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正棋
代 理 人 郭釗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正棋自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債務無法清償,向本 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嗣因債務人無法負擔玉山銀行 所提之協商方案而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5,770,324元,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 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為「水 棋工程行」之負責人,該工程行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設立 ,自106年1月至110年6月總計54個月,每月平均營業額為19 4,7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有106至108年及110年1月 至6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6至109年度之損益 及稅額計算表(調解卷第33至57頁)在卷為憑。足認聲請人 雖於聲請更生前5年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然其平均每月營 業額低於2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屬從事小規模營業 活動之自然人,自得依本條例聲請更生。
㈡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



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0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359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9月8 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108頁),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可採認。
㈢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總額為5,770,324元(調解卷第72頁),然依債權人之 陳報應為5,458,5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其中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依聲請人所提之存證信函 及公示查詢服務(調解卷第81頁),堪信確有此債權存在, 故暫以債權人清冊記載之金額列計。另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為有擔保債權,有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示查詢系 統在卷可稽(調解卷第82頁),不計入無擔保債務,故本院 認應以5,458,532元為其債務總額。
㈣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聲請人名下有存款1,393元(478元+915元=1393元)、兩部 汽車(92年4月出廠、108年7月出廠)、兩輛機車(90年8 月出廠、107年2月出廠),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 、存摺影本、汽機車行照影本等件在卷可佐(調解卷第17 、19至31頁)。
⒉聲請人為水棋工程行之負責人,其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8 年7月至110年6月)之收入,108年7月至12月營業所得為5 5,095元及薪資所得108,000元;109年營業所得為231,109 元及薪資所得24萬元;110年1月至6月營業所得為61,100 元及薪資所得134,400元;行政院紓困補助1萬元,上開金 額加總為839,704元,有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110年1至6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08及109年度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損益表、全年薪津 及扣繳明細表、存摺內頁等件在卷可參(調解卷第15、16 、21、56至60頁),堪認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 所得為839,704元,扣除臨時性的紓困補助1萬元,平均每 月收入約34,571元。
⒊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後迄今,仍是水棋工程行之負責人 ,每月營業所得約為10,183元(依110年1月至6月平均數 額計算),每月薪資所得22,400元,以上總計32,583元, 有水棋工程行全年新津及扣繳明細表、消債事件陳報狀在 卷可稽(調解卷第58、60、97頁),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2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約34,571元,故本院認以34,571元列 計其每月收入為適當。
㈤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 ,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 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 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 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 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 ,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 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⒉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23,462元(詳細支出項目及 金額詳附表三),有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汽機車燃料使用 費繳納通知書、臺北市農業機械代耕職業工會收據、水費 通知書、電費通知書、手機及市話繳費通知、瓦斯費通知 書、聲請人女兒提出之切結書、管理費繳費單為證(調解 卷第61至71頁)。其中勞健保部分,雖未提出相關單據, 然考量聲請人為小規模營業自然人,其提列之金額尚屬適 當;房租加計管理費與停車位租金部分,雖有聲請人女兒 之切結書、管理費繳費單為憑,惟考量聲請人既已聲請更 生,房屋又是自家女兒所有,此部分之金額應酌減為6,00 0元為當;生活雜支因未見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故此部 分應予剔除,本院再審酌桃園市111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倍,以及聲請人之經濟及上開家庭生活狀況 等情,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20,662元(23,462 元-1,800元-1,000元)列計為當。 ㈥小結:
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應有餘額13,909 元(計算式為:34,571元-20,662元)可供清償債務,惟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倘以其每月所餘13,909元清償債 務,需逾32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5,458,532元÷13,909 元÷12個月),再審酌聲請人現年約58歲(52年4月生),距 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僅餘約7年,堪認聲請人之收入 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 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 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一、每月平均營業額   
年/月 營業額 1 106年度 2,676,120元 2 107年度 2,502,040元 3 108年度 1,579,102元 4 109年度 2,887,626元 5 110年1、2月 273,333元 6 110年3、4月 131,429元 7 110年5、6月 468,095元 總計為54個月 10,517,745元 每月平均營業額 194,773元                
附表二、債權總額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陳報狀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 調解卷第95頁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8,326元 調解卷第102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78元 調解卷第96頁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8,440元 尚未陳報 暫依債權人清冊記載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69,488元 調解卷第100頁   6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86,000元 (有擔保債權) 尚未陳報 為有擔保債權,不列計 總計 5,458,532元
附表三、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
編號 項目 金額 1 伙食費 7,500元 2 汽車牌照稅 1,187元 3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863元 4 健保費 3,320元 5 勞保費 6 職業工會員費、福利互助金 220元 7 水費 114元 8 電費 296元 9 手機費與室內電話費 1,034元 10 瓦斯費 128元 11 住處租金 6,000元 12 住處管理費與停車位租金 1,800元 13 日常生活雜支 1,000元 總計 23,46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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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