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85號
TYDV,110,消債更,285,202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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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貴發
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貴發自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貴發因積欠債務無法清償 ,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嗣 因與最大債權銀行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主張 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2,272,150元,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 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個資卷),堪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無從事營業活動 。
㈡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 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0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220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8月9 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106頁),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可採認。
㈢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




  ⒈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2,272,150 元(更生卷第24、26頁)。然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彙整六 家銀行(台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債權額為3,101,873元(調解 卷第104頁);另聯邦商業銀行有自行陳報債權額為468,5 06元(調解卷第67頁);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為109,143元(調解卷第51頁);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債權額為43,835元(調解卷第62頁)。  ⒉目前已知債權額總計為3,723,357元(計算式:3,101,873 元+468,506元+109,143元+43,835元),另有債權人普羅 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陳報 債權,故本院認應先以3,723,357元為其債務總額。 ㈣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96年5月出廠之機車一部,業據提出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照(見調解卷第16 、21頁),堪信為真實。
⒉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8年5月至110年4月)之收入,聲請 人雖主張其於108年11月至109年9月為無業。然聲請人108 年5月至12月所得約為237,761元(計算式:356,642元÷12 個月×8個月);109年所得為47,600元;110年1月至4月收 入為56,197元(計算式:8,537元+16,800元+15,860元+15 ,000元),有108、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稽(個資卷、更生卷第84頁)。故應 認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之收入為341,558元(237,761元+47 ,600元+56,197元),平均每月收入約14,232元。 ⒊聲請人自陳目前擔任照顧服務員,每月薪資約15,000元, 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薪資條在卷可稽(更生卷第30 、48、72頁),故本院認以15,000元列計其每月收入為適 當。
㈤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受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 ,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 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 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⒉聲請人主張其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約為13,884元(詳細支出



項目及金額如更生卷第30頁所示)。審酌桃園市110年度 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337元)、聲請人 之經濟及生活狀況等情,堪認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13 ,884元應屬適當。
㈥小結:
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應有餘額1,116元 (計算式為:15,000元-13,884元)可供清償債務,惟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逾370萬元,倘以其每月所餘1,116 元清償債務,需逾278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3,723,357 元÷1,116元÷12個月),再審酌聲請人現年約52歲(59年8月 生,調解卷第29頁),距強制退休年齡65歲僅餘13年,堪認 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 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 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 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1年3月22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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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