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07號
TYDV,110,司聲,307,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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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霜

相 對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 整 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19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100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存新臺幣100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19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 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重整裁定、提存書、公司 變更登記表、重整人身分證正反面(以上均為影本)及同意 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192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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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