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555號
TYDV,110,司繼,2555,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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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555號
聲 請 人 陳世琮
被 繼承人 陳奕禎(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奕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 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 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依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 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 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 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 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 第3條、第4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世琮為被繼承人之姪子,經被 繼承人之自書遺囑指定全權處理其善事及所留財物,而為遺 贈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3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有無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 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陳奕禎 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自書遺囑影本等件為證。 惟查,被繼承人陳奕禎係大陸來台之榮民,即具有退除役官 兵之身分,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已依法為被繼承人陳奕禎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為公 示催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家催字第221號卷查核屬



實,堪予認定。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既依法已由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擔任被繼承人陳奕禎 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自無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從而 ,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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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