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0年度,34號
TYDV,110,司消債聲,34,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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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竹君即邱慧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 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動有前項是由。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其目前因疫情影響正積極找尋工作中, 收入不穩定,已不足家庭生活支出,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延 長履行半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實難採信 聲請人確係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故本院分 別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同年12 月30日通知聲請人應補正 事項,包括聲請延長期間、離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目前收入、支出明細等,債務人分別於110年11月23日、111 年1月4日收受前開通知,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 紙在 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 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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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