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692號
TYDV,110,促,15692,2022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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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王金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提出借款收訖金額明細表(依序列明各次收訖
日期、金額、總金額,並載明與各次收訖金額相符之證
明文件),同時檢附上開各證明文件,俾供核對。
二、依第五次債協會議紀錄,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表明將於債協到期日(民國110年11月30日)聲請破
產,請提出法院關於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產之裁定。
三、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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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