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692號
TYDV,110,促,15692,2022030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王金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共六筆借款合計238,0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

1、債權人應提出系爭借款均已交由債務人公司收訖之
證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以債務人點收
或收訖借款為要件)。
2、債權人應提出債權金額明細表(分別列明系爭六筆
借款之借款金額、期間、交付債務人公司收訖方式
、利率、違約金、依據之契約條項款,同時檢附與
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
1、本件債務人公司已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多次債務協商
,債權人不依債務協商行使權利,逕行聲請支付命
令,是否違反債務協商會議,有何依據?
2、債權人不依債務協商程序行使權利,是否已取得最
大債權銀行之同意,並請提出經其同意之證明文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