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369號
TYDV,110,促,15369,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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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3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玉婷強全油漆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之 利息起算日有誤,故請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 權人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然該利息起算日與釋明文件不符 ,經本院再次以電話通知債權人應具狀更正,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更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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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