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69號
TYDV,110,亡,69,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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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失蹤唐志丹

關 係 人 唐簡美智
唐嘉慶

唐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唐志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5年5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唐志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 ,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 ,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 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 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唐志丹係民國00年0月0 0日生,現年92歲,於88年5月12日戶籍登記遷至桃園○○○○○○ ○○○(後改制為桃園○○○○○○○○○,下稱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並經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查訪失蹤人未獲。失蹤人未在監所, 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復非桃園市政府 社會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查訪 或安置對象,亦無殮葬、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國軍 退休俸等紀錄;雖失蹤人尚有最近親屬即配偶唐簡美智、長 男唐嘉慶、長女唐嘉麗生存,然唐嘉麗戶籍已遷出國外,唐



簡美智於108年11月1日、唐嘉慶於108年7月17日、唐嘉麗於 108年7月14日分別出境我國,迄今未有重新入境之紀錄,而 唐簡美智之胞妹李簡秀琴雖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囑託臺北○○ ○○○○○○○查訪時,稱失蹤人已於10餘年前在國外死亡,惟依 內政部移民署系統留存資料,查無失蹤人任何入出境紀錄, 復無從查訪唐簡美智唐嘉慶唐嘉麗以知悉失蹤人之去向 。依現有事證,應可認失蹤人至遲應自88年5月12日即戶籍 逕遷至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之日起即已失蹤,是失蹤人迄今失 蹤已逾3年(應為7年之誤),仍未尋獲。為此,爰依法聲請 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 園區戶政事務所110年3月26日桃市桃戶字第1100003530號函 、失蹤人戶籍謄本、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親屬及鄰里長鄰居 訪查紀錄表、臺北○○○○○○○○○親屬及鄰里長鄰居訪查紀錄 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1月13日桃社老字第109009922 6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9年11月11日桃市殯字第10 90006188號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4 月14日保普 老字第1101005805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 市榮民服務處110年4月14日桃市榮處字第1100003966號函、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4月14日輔給字第11000268 91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4月15日健保桃字 第1103008727號函等為證。依上開入出境資料、健保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紀錄、在監在押紀錄表所示,失蹤人從無入出境 紀錄,且查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亦無在監在押紀錄。 又失蹤人於88年5月12日遷址至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且未曾 請領75年及95年全面換領之新式國民身分證,亦不曾申請手 機門號使用,此有上開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10年3月26日函可 佐,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明確,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 實。
四、綜上調查事證,本件相對人於88年5月12日起即音訊杳然, 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 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失蹤時為69歲,失蹤迄今既已逾7 年 ,則聲請人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自相對人 於88年5月12日失蹤開始計至95年5月12日滿7年,依民法第9 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 准予依法宣告相對人於95年5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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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