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 告 廖能達
廖洪梅妹
廖聖文
廖玄治
廖玲琴
廖靜雲
徐欣怡
徐美琪
徐美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
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以及110年4月27日所為之10
9年度訴字第722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與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廖洪梅妹地址「桃園市○區○里○鄰○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里○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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