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08號
TYDV,109,訴,2108,2022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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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 告 鍾玉燕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周政憲律師
被 告 李洺鋐(李世仁之承受訴訟人)

李丞琳(李世仁之承受訴訟人)

李沂絜(李世仁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倩郁(李世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鈴慧蕭志義之承受訴訟人)

蕭伊芸蕭志義之承受訴訟人)


蕭伊雯(蕭志義之承受訴訟人)

蕭郁儒蕭志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丞琳李洺鋐李沂絜、林倩郁為被告李世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鈴慧蕭伊芸、蕭伊雯、蕭郁儒為被告蕭志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世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 其配偶林倩郁、子女李丞琳李洺鋐李沂絜;被告蕭志義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陳鈴慧、子女蕭



伊芸、蕭伊雯、蕭郁儒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堪可採認(見個資卷 第28至50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分別承受 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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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