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74號
視同上訴人 李宗淵(即劉金桃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卿(即劉金桃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政(即劉金桃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文旺
李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宗淵、李宗卿、李宗政為視同上訴人劉金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其繼承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 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劉金桃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死亡,其配偶李 主清聲明拋棄繼承,劉金桃之繼承人為子女即李宗淵、李宗 卿、李宗政,有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 資料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司繼字第172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 由李宗淵、李宗卿、李宗政為劉金桃之承受訴訟人,惟其等 迄未聲明承受,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