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 告 邱新寶 訴訟代理人 邱清本 江松鶴律師被 告 廖阿良 廖勝相 廖勝鉅 翁素琴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勝坤 被 告 廖勝連 廖佑諭 廖詩芸 廖沐源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勝桓 兼上列八名被 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英竣 被 告 廖周月盆 廖美棋 劉秀珍 廖增福 吳廖秋琴 李廖春霞 廖秀芳 陳桂英 廖瑞全 廖瑞安 兼上列三名被 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瑞晴 參 加 人 廖瑞廷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勝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上 開言詞辯論庭期,尚有被告廖周月盆、廖美琪、劉秀珍、廖 增福、李廖春霞未到庭,而到庭之兩造均未依法聲請一造辯 論判決,本院細繹上情,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