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66號
TYDV,108,重訴,166,202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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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 告 邱新寶
訴訟代理人 邱清本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廖阿良
廖勝相
廖勝鉅
翁素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勝坤
被 告 廖勝連


廖佑諭

廖詩芸

廖沐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勝桓
兼上列八名
被 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英竣



被 告 廖周月盆
廖美棋
劉秀珍
廖增福

吳廖秋琴
李廖春霞
廖秀芳

陳桂英
廖瑞全
廖瑞安
兼上列三名
被 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瑞晴
參 加 人 廖瑞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勝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上 開言詞辯論庭期,尚有被告廖周月盆廖美琪劉秀珍、廖 增福、李廖春霞未到庭,而到庭之兩造均未依法聲請一造辯 論判決,本院細繹上情,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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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