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6號
上 訴 人 邱松貞
陳儒榆
陳蔚彥
被 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被 上訴人 邱鈺棋
李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醫字
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1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