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63號
TYDV,108,簡上,63,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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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林鍾祥
訴訟代理人 林家聖
被 上訴人 劉協龍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輝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錦文
訴訟代理人 徐淑月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楊錦盛
陳惠評
被 上訴人 趙杜玉

林彥志 住○○市○○區○○里0 鄰○○路000

邱禎祥(即林泉叡之承受訴訟人)


林琦婷(即林泉叡之承受訴訟人)

林展毅(即林泉叡之承受訴訟人)

林魏麗姑 住○○市○○區○○里0 鄰○○路000

謝紅乾
黃仁光
黃李梅英

陳碧珠

黃林素娥
黃辰玄黃金鑑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玉黃金鑑之承受訴訟人)


辰享黃金鑑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聰吳陳洋妹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勳吳陳洋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英傑徐雲秀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
月19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1 年度壢簡字第89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中壢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上訴人林泉叡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0年11月12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邱禎祥林琦婷林展毅,有繼承系統表、除 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90至94 頁),上訴人於110年12月28日具狀聲明由邱禎祥林琦婷林展毅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98頁),是被上訴人邱禎 祥、林琦婷林展毅為被上訴人林泉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本件訴訟程序。
二、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不經言 詞辯論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 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同法第451 條第1 項、第45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 易程序準用之。又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 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 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



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 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 效力可言,亦有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 號判例可循。末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5 款「因定不動產之界線 涉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 其界線所在之訴訟。是以,經界訴訟或確認界址之訴性質上 屬形成之訴。又共有人對於共有土地與相鄰土地之界址,對 全體共有人而言,必須一致確定,且界址一經確定,全體共 有人均應受拘束。是以請求確認界址之訴訟標的性質,對全 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稱之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應由全體 共有人一同起訴,當事人適格方無欠缺,尚不得由共有人中 一人或數人單獨為訴訟之行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5 25號、69年台上字第461 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於原審 起訴主張兩造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相鄰,兩造於101 年桃園 市政府辦理地籍重測時指界不一致,求為確認兩造所有如附 表所示土地間界址之判決。經查,系爭330 地號土地(即附 表編號5 第5 欄所示土地)所有權人徐雲秀於原審訴訟繫屬 中之106 年7 月27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 五第3 頁),徐雲秀之繼承人有田秀蘭、徐英量、徐英傑徐瑞雯,系爭330 地號土地係由徐英量繼承等情,有上訴人 於原審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系爭330 地號 土地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參(見原審卷五第8 頁、本院卷三 第3 頁),上訴人於107 年3 月12日聲明應由徐英傑承受訴 訟,即屬有誤,不生承受之效力,原審卻以徐英傑為承受訴 訟人而為實體判決,程序自有重大瑕疵;又上訴人於原審請 求定不動產界線訴訟,應以附表編號2 、3 第1 欄所示全體 共有人一同起訴始具備當事人適格要件,本件僅上訴人一人 提起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原審依此而為裁判, 其訴訟程序亦有重大瑕疵,上訴人並於110 年10月20日、11 1年1月18日具狀表示不同意本院就本事件自為裁判(見本院 卷三第68至70、162至168頁),依上開說明,此等部分自應 發回原審為適法之處理。次審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就附表 所示土地界址係檢測101年度桃園市平鎮區地籍圖重測時測 設之圖根點並布設圖根導線點,以各圖根點及圖根導線點為 基點,施測該等土地及附近界址點,計算其坐標值輸入電腦 ,復依據重測前後地籍圖等資料,與前揭成果核對檢核後測 定於鑑測原圖上,完成鑑定圖(見原審卷四第242頁、原審 判決附件鑑定圖),而鑑測原圖展繪之鑑測結果、鑑定圖標 示之圖根點及圖根導線均遍及附表所示土地及鄰近土地,又



附表所示土地,除編號4部分外,均有相鄰關係,附表所示 土地之面積,亦與相鄰土地之界址有關,系爭323-11地號( 即編號1、3第5欄所示土地)與系爭327-2地號土地(即附表 編號1第2欄所示土地)、系爭329-1地號土地(即編號3第2 欄所示土地)左右相鄰,系爭329-5地號土地(即編號2第2 欄、編號3第5欄所示土地)與系爭323-10、329-1地號土地 (即編號2第5欄所示土地)左右相鄰,系爭329-1地號土地 (即編號3第2欄所示土地)與系爭329-4地號土地(即編號5 第5欄所示土地)相鄰,而編號5第5欄所示5筆土地間均為上 下相鄰關係,附表編號4所示土地且在鑑定圖(一)圖根點 旁,其界址點亦與坐標值之計算結果相關,足認附表所示土 地經界之變動對相鄰土地之經界均將造成影響,自不宜部分 認定割裂裁判。而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應由本院發回,自 應由原審就其餘土地經界一併認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 判決全部廢棄,發回原審重行審理,以符法制。三、另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將附表編號1至5第2 欄所示土地列為 「原告所有土地」,將附表第5 欄所示土地列為「被告所有 土地」,並確認該等土地間之界址,惟上訴人同為附表編號 1至5第2 欄所示土地及附表編號2 、3 、5 第5 欄所示部分 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意即上訴人同為部分土地之原、 被告,是否有確認利益,不無疑問;又原審判決於其事實理 由欄論述上訴人請求確認附表編號5 第2欄所示土地(即系 爭323-6 地號土地)與第5欄所示土地(即系爭327-17地號 土地)間界址部分應予駁回(原審判決第15頁),竟於原審 判決主文第一項為判決,而有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案經 發回,併請注意及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1 條第1 項、第45 3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成附表

編號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第4欄 第5欄 第2 欄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地號(重測前地號) 鑑定圖所載界線 第5欄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地號(重測前地號) 1 林鍾祥 桃園市○鎮區○○段000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7-2號,下稱系爭327-2 地號土地) V…U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3-11號,下稱系爭323-11地號土地) U…W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7-20號,下稱系爭327-20地號土地) 2 林鍾祥 劉讚輝 劉協龍 桃園市○鎮區○○段000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9-5號,下稱系爭329-5 地號土地) Q…P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3-10號,下稱系爭323-10地號土地) P…S 林鍾祥 劉讚輝 劉協龍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9-1號,下稱系爭329-1 地號土地) 3 林鍾祥 劉讚輝 劉協龍 系爭329-1 地號土地 M…N…P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系爭323-11地號土地 P…S 林鍾祥 劉讚輝 劉協龍 系爭329-5地號土地 S…T 協新鋼鐵公司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9-2號,下稱系爭329-2 地號土地) J…K 林鍾祥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3 號,下稱系爭323地號土地) 4 林鍾祥 桃園市○鎮區○○段000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4-3號,下稱系爭324-3 地號土地) Y…Z 吳陳洋妹之繼承人即吳明聰吳明勳 趙杜玉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15-2號,下稱系爭315-2 地號土地) 5 林鍾祥 桃園市○鎮區○○段000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3-6號,下稱系爭323-6 地號土地) A1…A 黃金鑑之繼承人即黃辰玄黃美玉、黃辰享 徐雲秀之繼承人即徐英量 林彥志 林泉叡 林魏麗姑 謝紅乾 黃仁光 黃李梅英 陳碧珠 黃林素娥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30 號,下稱系爭330 地號土地) A…B…C 協新鋼鐵公司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7-17號,下稱系爭327-17地號土地) C…D 協新鋼鐵公司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7-26號,下稱系爭327-26地號土地) D…E…F 協新鋼鐵公司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9-6號,下稱系爭329-6 地號土地) F …G …H …J 林鍾祥 劉讚輝 劉協龍 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329-4號,下稱系爭329-4 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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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