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陳秋惠
被 告 馮耀宏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可見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準此,如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 院,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 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縱嗣 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 得治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之「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起訴狀」係於民國111年1 月13日誤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出,而經該署於111年2月 23日將該起訴狀函轉檢送本院處理,惟直至原告前揭起訴狀 經函轉檢送本院後,被告之刑事案件尚未據檢察官起訴或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於本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 ,被告與原告起訴事實所涉之刑事訴訟既尚未繫屬於本院, 則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程序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