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珮恩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2060、22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珮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