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1年度,3號
TYDM,111,聲再,3,2022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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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羅家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訴字
第33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 「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 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 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 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法定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羅家龍對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 33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敘明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 20條、第421條所列舉再審事由之具體理由,亦未附具任何 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本院因而於民國111年2月14 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 據,該裁定業於111年2月21日經再審聲請人本人簽收而為合 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迄未補正 ,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 之聲請既屬程序上不合法應予駁回,自無通知再審聲請人到 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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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