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莉雯
具 保 人 劉俊男
上列受刑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莉雯因毀損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由具保人劉俊男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韓莉雯因毀損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5 千元,由具保人劉俊男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保 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 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 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 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 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乙情,亦有桃園地檢 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憑。再者,本件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拘提、囑託拘提未獲等
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所附司法警察拘提報 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所附司法警察拘提 報告書各1 份附卷為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 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