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21號
TYDM,111,聲,721,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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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鎮



具 保 人 鄭銘傑(年籍資料與住所詳卷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
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銘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銘傑因受刑人黃世鎮犯背信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5年10月7日繳納現 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30號判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174號判決撤 銷原判決,改判受刑人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 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而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 到案接受執行,並命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卻 未到案,聲請人再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且受 刑人、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當 面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 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 全國記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 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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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