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仁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仁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尤仁邦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1年3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722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 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