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李靜茹
上列聲請人因鄧彥廷犯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案件(本院
111年度原易字第13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3號(下稱本 案)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 本平台),以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 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 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 「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 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 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為兼顧司 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 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 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則指經法 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 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為限,前開 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亦有釋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為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案件, 非屬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所列舉之案件類型。而本案遭竊之 自行車價值新臺幣6,800元,尚非甚鉅,又本案亦非社會矚 目案件,或有何持續性侵害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注意 事項之規定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