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32號
TYDM,111,聲,632,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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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傳禮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傳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1年2月25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白傳禮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1月4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5月10日入監執行,並於111 年2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2月25 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720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羈押 折抵、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6月25日,現尚未 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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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