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20號
TYDM,111,聲,520,202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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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玉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玉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玉梅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8條 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 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 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 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 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



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 定並分別定應執行之刑,有上開判決書、裁定、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9所 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1月 28日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 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執 聲卷第9頁),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8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之案 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 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 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 開9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差異、犯罪時間差距、犯罪情形及 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9頁)等節,兼顧 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 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3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刑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 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邱玉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3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09年8月23日 107年11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8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36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680、163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18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判決日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18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確定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5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8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0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442號 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29日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2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680、163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190號、108年度偵字第877號、第2504號、第2513號、第2559號、第4784號、第5030號、第5766號、第5767號、第8953號、第11615號、第12432號、第12845號、第13312號、第20347號、第317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190號、108年度偵字第877號、第2504號、第2513號、第2559號、第4784號、第5030號、第5766號、第5767號、第8953號、第11615號、第12432號、第12845號、第13312號、第20347號、第317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判決日 110年4月26日 110年7月2日 110年7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確定日 110年5月25日 110年8月6日 110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4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70號 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編號5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2月3日 109年5月14日前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190號、108年度偵字第877號、第2504號、第2513號、第2559號、第4784號、第5030號、第5766號、第5767號、第8953號、第11615號、第12432號、第12845號、第13312號、第20347號、第317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190號、108年度偵字第877號、第2504號、第2513號、第2559號、第4784號、第5030號、第5766號、第5767號、第8953號、第11615號、第12432號、第12845號、第13312號、第20347號、第317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59號 判決日 110年7月2日 110年7月2日 110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號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59號 確定日 110年8月6日 110年8月6日 110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7號 編號5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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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