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郁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0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郁叡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蕭郁叡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 罪。被告以一行為妨害警員范竣皓、柯俊宇2人執行公務, 所侵害者為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 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適用。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106年3月3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但本院審酌其前案所犯為公共危 險案件,與本案所犯妨害公務案間,並無事證可認被告有何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於公共場所與人鬥 毆在先,於警員到場處理時竟對警員施暴而妨害公務執行, 其漠視公權力之存在,影響公權力之執行情節非輕,應予非 難;兼衡其犯本案之手段、公務執行受影響程度,及被告自 述之智識程序、家庭經濟狀況、目前待業中(見偵卷第65頁 )、就警員所受傷勢已與警員和解(見偵卷第151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56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560號
被 告 蕭郁叡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郁叡因細故對張達聞心生不滿,遂夥同莫亞倫及陳偉弘等 3人,於民國110年2月13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 號凱悅KTV內,共同徒手毆打張達聞,致使張達聞受有頭部 鈍挫傷併腦震盪、頸部、左肩、上背部及胸部鈍挫傷、鼻出 血、嘴唇挫擦傷等傷害。而林鈺騰、毛程弘、黃守誠及范哲 誌等4人見張達聞毆打,亦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 毆打蕭郁叡及莫亞倫,致蕭郁叡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莫亞 倫受有頭皮撕裂傷、左手第四指撕裂傷、左手第四、第五指 多處擦傷等傷害(蕭郁叡、莫亞倫、陳偉弘、林鈺騰、毛程 弘、黃守誠、范哲誌所涉妨害秩序及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嗣員警郭駿緯、范竣皓及柯俊宇據報抵達現場處理 ,蕭郁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持滅火器朝員警范竣皓、 柯俊宇噴灑,致員警范竣皓、柯俊宇受有呼吸道嗆傷、眼睛 紅腫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 執行公務,隨即遭員警壓制逮捕,並將上開參與鬥毆之人當 場逮捕。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被告被告蕭郁叡所涉妨害公務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 郁叡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案發 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弘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潔茹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