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邱斐雯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林凱律師
被 告 姚崇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交簡字第322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