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睿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187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
壢簡字第2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睿騏為桃園市○○區○○路 0號「萬能科技大學」學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 意,於民國110年9月21日上午9時許,未經告訴人即該校老 師廖成文之同意,即無故進入告訴人位在萬能科技大學萬芳 樓8樓V806私人研究室。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06 條第1項之侵 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自由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告與告訴人 自行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 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2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條之1、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