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37號
TYDM,111,撤緩,37,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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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維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
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維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維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以109年度壢交簡字第 30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 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且 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10 9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卻 未依檢察官所指定之期間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經觀護 人多次函催督促其履行義務勞務,受刑人皆未前往指定機構 履行,足見受刑人未改過遷善,且無從認原緩刑之宣告得收 其預期效果,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 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 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 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 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受刑人住桃園市中壢區,現未在監所,前因犯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之案件, 經本院於109年10月23日以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036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 109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等情,有戶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 果、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前開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期限原訂至110年7月17日,嗣經 聲請人展延至110年12月17日,並因受刑人至原指定機構(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路得啟智學園)之報到情形、近期勞務 工作及其身體狀況,聲請人乃於110年8月31日另指定受刑人 至其他指定機構(社團法人桃園市木匠的家關懷協會)續予 提供義務勞務,然受刑人僅履行共5小時之義務勞務,且經 聲請人分別於110年5月4日、同年8月31日、同年11月8日發 函通知,告誡受刑人應於期間內完成義務勞務,受刑人仍未 遵期履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 刑案件通知單、義務勞務受處分人報到通知單、110年5月4 日桃檢俊祥110執護勞68字第1109043967號函暨送達證書、1 10年8月31日桃檢俊祥110執護勞68字第1109083321號函暨送 達證書、110年11月8日桃檢俊祥110執護勞68字第110910978 6號函暨送達證書、辦理社區處遇義務勞務工作日誌(財團 法人桃園市私立路得啟智學園、社團法人桃園市木匠的家懷協會)、觀護人110年12月29日簽及財團法人桃園市○○路○ ○○○○000○0○00○000路○○○○000號函在卷可參,可證受刑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前開緩刑宣告所附之條件內容(提供80小 時之義務勞務),其違反之情節應屬重大(僅履行共5小時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
 ㈢嗣經本院傳喚受刑人於111年3月15日到庭,然受刑人亦無正 當理由未到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1年3月15日點名單及 訊問筆錄在卷可憑,益徵原為促使受刑人改過自新而宣告之 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 ,聲請人本件聲請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得撤銷緩 刑宣告之要件,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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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