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1年度,28號
TYDM,111,審簡附民,28,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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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何雅婷
被 告 曾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36號刑事簡易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刑事簡易案件, 因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無言詞辯論過程,因此判定在刑事簡易案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之合法時期,自無法以「言詞辯論終結」此一時 點為判別依據,然考量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認為,在行通 常刑事審判程序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事證,法 院已無從審酌,故限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期,須在言詞 辯論終結前,準此,刑事簡易案件於判決後,因法院無從再 審酌新事證,因此逾此時點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認不 合法。且況由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 訴訟同時判決」之規定,亦顯示於刑事簡易程序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應在刑事判決之前為之。
二、查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36號被告曾彥勳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4日判決,然原告何雅 婷於同年3 月18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則上開案件既經 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 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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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