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1年度,331號
TYDM,111,壢簡,331,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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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秉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1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秉宏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基於傷害 之犯意,將手伸入邱靖淳駕駛座車窗內,徒手拉扯、毆打邱 靖淳之頭部,致邱靖淳受有頭皮挫傷之傷害。鄒秉宏另基於 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邱靖淳恫稱:「你再這樣我就搥 你眼睛」、「打你剛好,你報警看看啊,報警就不只這樣而 已」等語,並對邱靖淳辱罵:「幹你娘雞掰」等語」應更正 為「基於傷害、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將手伸入邱靖淳駕 駛座車窗內,徒手拉扯、毆打邱靖淳之頭部,致邱靖淳受有 頭皮挫傷之傷害,並同時向邱靖淳恫稱:「你再這樣我就搥 你眼睛」、「打你剛好,你報警看看啊,報警就不只這樣而 已」等語,且辱罵:「幹你娘雞掰」等語」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鄒秉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
 ㈡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地點,徒手拉扯、 毆打告訴人邱靖淳之頭部,且於上開傷害告訴人之過程,先 後以「你再這樣我就搥你眼睛」、「打你剛好,你報警看看 啊,報警就不只這樣而已」、「幹你娘雞掰」等言詞恐嚇及 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 時點密接而局部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較 為合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 罪及公然侮辱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 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應予分論併 罰,容有誤會。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溝通,僅因 行車糾紛,竟步行至告訴人之車輛旁,對告訴人施以暴力,



使告訴人受有傷害,甚至出言恫嚇、辱罵告訴人,所為應予 非難,兼衡被告前已有傷害罪之素行,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 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無業(見桃園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429號卷第7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告訴人所受之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29號
  被   告 鄒秉宏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秉宏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下午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楊梅中正路成功路 口時,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邱靖淳發生 行車糾紛,鄒秉宏下車後,步行至邱靖淳車輛駕駛座旁,基 於傷害之犯意,將手伸入邱靖淳駕駛座車窗內,徒手拉扯、 毆打邱靖淳之頭部,致邱靖淳受有頭皮挫傷之傷害。鄒秉宏 另基於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邱靖淳恫稱:「你再這樣 我就搥你眼睛」、「打你剛好,你報警看看啊,報警就不只 這樣而已」等語,並對邱靖淳辱罵:「幹你娘雞掰」等語, 致邱靖淳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且足以貶損邱靖淳之 名譽。
二、案經邱靖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鄒秉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莊家維於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 明書1紙、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監視器影像光碟 1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5條恐 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所犯上 開3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檢察官 楊 挺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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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