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俊平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毒偵字第629號、110年度偵字第43206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鄧俊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是核被告鄧俊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被告於警詢時供出毒品來源並業經查 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於詢時陳述之查獲經過係警員見其神色有異上前盤 查後,被告向警員坦承持有毒品並主動交付扣案之安非他命 1包,應認已合於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得減輕其刑。被 告有前述2種刑之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之 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後,遞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及 社會秩序戕害甚鉅,竟恣意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 誠屬不該;惟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多寡、暨其自述之智識 程、家庭經濟狀況、業工(見毒偵字第629號卷第13頁), 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 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存卷可考(見毒偵字第629號卷第 129至13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 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 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部分已滅失,自 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7 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驗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驗前總毛重18.1840公克, 因鑑驗取用0.0608公克 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4.104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629號、110年度偵字第4320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629號
110年度偵字第43206號
被 告 鄧俊平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
現居桃園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俊平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8日凌 晨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歐堡汽車旅館110號房 內,接受其友人張文峰(張文峰之轉讓犯行現由法院審理中
)無償轉讓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8.2公克 ,純質淨重14.1041公克)而持有之。嗣經警方於110年1月8 日凌晨1時40分許,在上開汽車旅館臨檢時查獲,並扣得上 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鄧俊平持有上開毒品前之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犯行,另案偵辦中)。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俊平於警詢及偵訊坦承不諱,核 與另案被告張文峰於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相符,並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 0DI-002號)、現場照片(含扣案毒品照片)、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 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本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927號起訴 書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供出其毒品來源為另案被告張文峰,業 經查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彭師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艾芸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