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1年度,133號
TYDM,111,壢交簡附民,133,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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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張錦文

被 告 林芳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3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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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