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泓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796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1、82、83號),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包裝袋陸只,驗餘淨重陸點壹貳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淨重6.1288公克) ,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屬第二級毒品 無訛,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6包屬被告葉泓麟所有,經送驗鑑定 認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6.1288公克,驗餘 淨重6.1268公克),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等情 ,有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尿液 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 0年11月1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110年10月7日 晚間7時許,在其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5條第1項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相符,本件檢察官向本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6只, 因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 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 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