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 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 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 ,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 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 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 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 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 、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 ,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被告徐文宏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957號為緩起訴確定等情,此 有前揭緩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參,堪以認定。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 中醫藥司說明,含有赤根草成分,應以藥品管理等情,此有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附卷可 參,且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輸入扣案物,業經其偵查 中坦承在案,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規定之禁藥,是上開扣案物既均為被告所有,並皆供被告犯 本案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且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 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是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備 註 卷宗頁數 日本騰素 9瓶 含赤根草成分 偵查卷第27頁